因工作需要,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是正科级公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拟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事业人员1名。
二、招聘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符合考核招聘资格条件的在职、非在职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仅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报考聘用后不再保留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以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当具有化学工程与工艺、安全工程、应用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其他人员需具有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安全工程、应用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化工、安全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试用期满且达到所在地最低服务年限,近三年考核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考核招聘程序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拟定于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5日。
2.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电子邮箱:40385249@qq.com
联系人:人事培训科0830-228168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0830-3119224
3.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证书;
(3)所在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各类获奖证书;
(5)报名表(从网上下载,A4纸双面打印,亲笔签名);
(6)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2张。
以上材料先提供扫描件电子档,在参加面试时须提供原件和照片。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及面试
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资格审查,组织开展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提供原任职单位同意报考的审查意见(明确是否达到服务年限)。面试合格分数线为8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进入后续程序。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依次等额到考生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为民服务意识和廉洁行政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据面试考核成绩依次递补。
(四)集体讨论决定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职位要求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确定拟考核招聘人员。
(五)结果公示
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将在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被公示人员因被举报查证属实不适宜考核招聘的,取消考核招聘资格。一经公示后,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均不再递补。
(六)报批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占编聘用等有关手续。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正式人事关系。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对考核招聘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3年。
(七)有关问题说明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五、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经核查,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考核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考核招聘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二)本公告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人事培训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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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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