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社办发〔2020〕12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和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现就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延缴期间,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间,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和经营主体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长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发,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和经营主体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从2019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和从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各区(市)县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情况按月报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关于社会保险降率调基政策
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不上浮。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0%计算。2020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省社平工资公布后进行结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四、关于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引导其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暂不停发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五、关于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
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其生产经营困难。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优化经办服务。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要大力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网上渠道办理业务,引导领取待遇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手机APP自助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社保业务的,要通过预约服务方式合理分流,尽量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确保线上、线下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四)压紧压实责任。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加强问题研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将组织工作组,适时对各区(市)县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调研,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本通知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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