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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9-07-09 作者:四川待君 浏览量:

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进一步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企业脱困发展,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有关精神,现就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报对象

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前无欠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生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2018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2019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三)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且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

(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入了成都市会计学会网政府性资金审计(http://cdkjw.org)、会计业务事务所选聘名单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三)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稳定岗位承诺书》。

四、申报时间

文件出台之日起至20191231日。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2018年底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六、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社、发改、财政、经信、国资、商务、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或区(市)县联席会议共同审定。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集中审定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事项,并向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通知书》。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采用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存档。

七、补贴发放

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通知书》在各级人社局官网对拟给予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稳岗补贴;有异议的,由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八、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九、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务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领资格的审核把关、经办过程的动态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社保基金行政监督部门要同步介入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附件: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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